发布者:天脉导航 发布日期:2013年05月09日
连日来,不断有人询问个别单位能否通过收取费用将交费单位名称标注在即将出版的地图上。收到此消息后,新疆局迅速反应,及时发布通告。通告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管理办法》,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以编制地图为名,采取有偿标注地名地址的方式获取钱财,扰乱地图市场秩序。编制地图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应包括地图编制,级别为甲级或乙级。从事地图编制的单位与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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