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天脉导航 发布日期:2013年06月21日
办法共二十六条,对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的范围、负责部门、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的建设管理以及数据共享等方面内容作出规定。办法同时制定了数据交换和共享目录,明确了部门和单位、数据类别、数据内容。
办法指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或者由政府为主投入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实行交换和共享。
办法明确,市、县(市)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建设、管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市、县(市)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承担测绘成果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处理、集成、整合、管理,以及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其他相关服务工作。
办法对共享平台的功能作出说明,指出共享平台建设纳入基础测绘项目,并按照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及省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制定的总体设计要求组织实施。
关于数据共享,办法指出,需要共享地理空间数据应用与开发于专业地理信息应用系统的,原则上采用在线共享。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按照数据保密情况在专网、政府内网、互联网实施在线共享,需要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支持。需要共享地理空间数据用于日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城市管理等的,可以采用非在线共享方式。
办法同时对数据提交单位和接收数据单位的相关工作作出说明。
为推动办的贯彻落实,绍兴市测绘和地理信息局将制定配套具体的细则与工作方法,深入开展贯彻落实和宣传工作,确保市政府政策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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